1964年出生的张某是个无业游民,没事靠跟人卖点东西为生,喝酒与彩票是他平时的爱好,但是也就是因为这两样东西,使他不得不再次走进监狱的大门,仔细算来,这次进去,应该是“五进宫”了。
男子酒后三进宾馆吧台偷走1210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2016年7月末,他和朋友赵某某一起在南关区东大桥香槟宾馆门口卖西瓜,赵某某在这个宾馆住,他没事也在宾馆呆着,和这个宾馆的人都挺熟。2016年8月4日中午,他喝完酒在宾馆大厅坐着,服务员张某让他看一下前台,张某去楼上打扫房间,大约10多分钟,他就产生偷张某钱的想法。
“因为我知道她总把她的背包放在吧台内的床下,我就趁没人的时候三进吧台,将她的背包打开,在里面有一个长条的钱包,打开钱包把里面的1210元现金偷走,之后又把钱包放进背包内,我又回到大厅,等她下来后,我跟她说几句话,我就走了!”王某说,这些钱,他都买彩票挥霍了。
回家后才发现自己的钱不见了
据张某回忆,当天上午9时许,她从香槟时尚宾馆下班回到家后发现她钱包里的钱没有了,她清晰记得自己在8月4日上午到香槟宾馆上班时钱包内有1210元,当时她的钱包放在了她的一个皮质双肩背包里了,她把双肩包放在香槟时尚宾馆吧台内她值班睡觉的床下。
“发现我钱包内的钱丢失后,我立即返回香槟时尚宾馆调取录像,我发现监控录像记录有一名男子在13时36分趁我上楼打扫卫生之际进入吧台,这次王某没有行窃,只是给他的手机充电。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再次进入吧台,他先是用钥匙将吧台装钱的抽屉打开,抽屉内当时有几十块钱,他没有动,之后他就又从吧台出去了,又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再次进入吧台,并直接奔里面我床的位置去了,所以说我的钱肯定是被王某偷走了。”张某说。
量刑起点建议确定为六个月有期徒刑
2016年8月2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回位于长春市南关区长大小区的家中时,被小区内架网守候的办案民警周晓明、胡建明抓获。民警周晓明、胡建明现场出示警官证,将涉嫌盗窃犯罪的王某传唤至长通路派出所调查。
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6年10月2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6年10月26日告知被害人张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表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应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量刑起点建议确定为六个月有期徒刑。
这将是他人生的“五进宫”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1991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抢劫于1995年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盗窃、抢劫于2003年1月15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于2015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8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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