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前天海预备队门将教练李健状告天海欠薪一事已经有了结果,法院判天海赔偿十万余元。
李健方面表示,2016年12月22日,自己与被告签订《天津权健足球俱乐部教练员工作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预备队守门员教练;期限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待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被告根据原告工作业绩和表现有权主动选择续约合同至2019年12月20日止;工资为30000元/月(税后)。
2017年12月21日合同到期后,原告仍在被告处工作,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原告因在训练中受伤,共花费医疗费42024元,被告一直未予以报销。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12日4场预备赛奖金共39000元。
直至2018年12月7日,被告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但至今未为原告办理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李健此后申请过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是天海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日内为李健转档案和社保。李健不服,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
李健要求天海赔付他自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12日共四场比赛的奖金39000元,还要求天海支付其医疗费42024元,并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464629.08元,为自己办理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67284元(社平工资5607元月×3倍×2个月×2倍=67284元)。
判决书部分内容
天津天海方面称,根据合同,李健不享有俱乐部奖金,且俱乐部已经同意配合李健转移人事和社保关系。至于医疗费,天海已经投了社会保险,所以医疗费应该找社保机构报销。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健医疗费42024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284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十日内,原告为被告办理劳动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四、驳回原告李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天海足球俱乐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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