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9月24日,针对布朗宁可尝试通过主张“被动失去国籍”,来争取代表国足出战的说法,德转朱艺进行了详解,他认为这种说法并不靠谱。
此前,记者李仪表示:“(布朗宁争取)为国出战的方法:布朗宁的外公当年离开中国的时候,那时候还是中华民国,民国的国籍法是承认双重国籍的,所以他外公获得外国国籍不影响中国公民的身份,而之后中国发生的政权更迭不是个人能够掌控的。”
“也就是说,后来的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他是被动失去中国国籍的,并非本人意愿。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定,被动失去国籍的,即便有青年队出场经历,也可以重新选择一次,因此为国出战还是存在可能性。”
针对这一说法的可操作性,朱艺在社交媒体上进行了详解:
为什么我说图上这个说法不靠谱?
我们首先来看下国际足联关于此部分的原文(8.2):
如果一个已代表了原协会代表队参加了正式比赛的球员,未经本人同意或由于政府机构的决定而被动失去了原协会国籍,他可以申请转变为他另一个已经获得国籍的代表队出场比赛。
这条的意思,把布朗宁的实际情况代入进去,就是这样:
如果已代表了英格兰队参加了正式比赛的布朗宁,未经他本人同意或由于政府机构的决定而被动失去了英国国籍,他可以申请转变为中国队出场比赛。
所以,这里失去的国籍,指的是这个球员原本代表的协会的国籍,也就是英国国籍。而布朗宁英国国籍的丧失,是因为他要加入中国国籍,完成中国身份证的领取手续,从而自行向英国政府申请的。既然是自行申请的,这也就意味着布朗宁对于英国国籍的丧失是知情并且同意的。
而且该条文的主语一直是球员本人,而非球员的父母或者祖父母。而且这里说的丧失国籍,是说英国,不是说中国。
因此我认为以此理由去申请代表国家队出场,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这条8.2规则的实际应用于哪里?
例如,一个B国,原本是A国的一部分,后来从A国独立出来了,成立了新的足协,加入了FIFA,那么很可能一个出生在B国的球员,原本是A国国脚,但如今成为B国公民的他却因为代表A国参加了正式比赛而无法代表新生的B国出场比赛。这个球员根据B国的国籍法成为了B国公民,失去了原有的A国国籍。而这个球员A国国籍的丧失,是因为B国独立而发生的,因此,国际足联将支持他代表B国继续出场比赛。
又例如,一个球员原本是A国国脚,但后来被A国因某种原因除名除籍,流落到B国当难民,后获得了B国身份,这种未经本人同意的被动丧失A国国籍,国际足联将支持他代表B国继续出场比赛。
(编者注:记者李仪的)说法想用规则8.2(被动丧失国籍的方式)的一部分,去解释另一条规则中的问题(即中国国籍的拥有状态),从逻辑上来说,很难成立。因此,我是不看好这个说辞可以在国际足联得到支持的。当然了,不管成功不成功,至少可以尝试,万一国际足联也被绕进去了呢。
不过据我对于几个其他国家归化球员的观察,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PSC)是比较看重证据材料的,也就是说,要有布朗宁代表英格兰的首场国际正式比赛(2013年5月24日欧足联U19锦标赛(精英预选赛)英格兰1-1战平格鲁吉亚)时已经持有中国国籍的实证。这个证据一般是官方机构出具的各种证明文件等等。
如果没有实证,就算现在被通过了,未来也有可能被国足对手举报而翻案,到时候如果翻案爆雷,发生了扣分或逐出国际大赛及其预选赛之类的倒霉事情,那么问题就会变得非常严重,得不偿失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靠嘴皮子我是觉得并不靠谱的。
此外,朱艺表示:“我是支持归化的,并且我支持华裔球员、以及可以为国家队出场的优秀外援加入中国国籍。布朗宁是国足缺少的中卫位置,我也希望看到这个位置上出现归化球员,但是,咱们这个事情必须谨慎,要能解释的无懈可击,方可服众,后顾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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